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

工會及教師會都可自行辦理研習,不用再經過教育局同意

名  稱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第 3 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
課程,應申請認可。但下列機構或法人免經申請認可,而為當然認可者,
其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
法人私立學校,或修正施行後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
二、各級政府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
三、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捐助或捐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法人。
四、依教育會法或工會法成立之各級教育人員組織,或依教師法成立之各
級教師組織已辦理法人登記者。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