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洪蘭:書讀得少 心中沒典範

轉載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高雄報導】
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所長洪蘭昨天以「終身閱讀」為題演講指出,學生書讀得太少,沒有典範,才會沒有目標,不知要做什麼,閱讀不但可將別人經驗內化成自己的,用有限的生命去學習無限的知識,也讓人心中有典範。

洪蘭在98年度師資培育大學主管聯席會議作了以上表示。她說,21世紀知識相通,不分課內課外,只有有用與沒有用的,例如婚外情就是沒有用的知識。她也表示,現在學生英文不好、中文也不好。

洪蘭指出,她曾接到一位教授的e-mail,寫道:「我是你先父的學生」,她非常訝異,最近有記者透過e-mail要採訪她,寫的是「你外子在做部長時」,但「先父」和「外子」只有她自己能用。

她又舉例,面試醫學生時問學生有沒有典範,有學生回答:「史懷哲」,再追問德國籍的史懷哲是那一國人時,學生卻答不出來。她又問學生中國醫生的典範,有學生回答:「國父」,另一人用比的說「這樣這樣的人」,洪蘭認為,書讀得少,沒有閱讀,心中才會沒有任何典範人物。

洪蘭說,法官、老師與醫生是三個一定要進修的職業,尤其是老師會教出這三種人,更需要不斷的進修與閱讀。她強調,學校不可能把所有事情都教給學生,加上時代與知識不斷進步,如何教學生培養閱讀習慣以及如何思考非常重要。

她也指出,說話是本能,閱讀是習慣,要從小培養,且是「悅」讀,小學一二年級是「learn to read」,也就是學習閱讀,挑喜歡的給他們讀,投其所好,三年級以後卻是「Read to learn」,孩子要靠著閱讀去學習。

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支持解聘性侵屬實教師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98.11.24

不論新法舊法,性侵學生查証屬實,就應解聘
立法院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和「教師法第14條」修正案,規定「教育人員性侵學生,查証屬實,一律解聘」。本會一貫支持該修正案之精神,不論案件是由學校「教評會」或「性平會」,或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
不論上述法案修正前後之發生之校園性侵案件,本會呼籲各校及教育主管機關堅守幾個原則:
一、案件如已有具體証據顯示其真確性,在調查處理之前,為避免可能再有人受害,應即予嫌疑人停聘,並嚴禁停聘期間讓嫌疑人進入校園。
二、堅守專業調查之精神,校方或教育主管機關選派之具備以下專業能力的調查人員:(學校並無多餘經費聘請專業調查人員,請主管機關予以補助或代聘)
(一)調查人員應熟知具有司法效力的証據和証詞之取得和保存,以避免確有犯行者因証據或証詞效力的不足,而透過司法救濟復職。
(二)調查人員在取得証詞過程中,有能力避免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以及不因詢問嫌疑人之專業能力不足,無法突破其心防,反使案件陷入膠著。
(三)調查人員能保持調查中立之精神,對確有犯行者提出明確之調查報告,對受枉者,亦能還其清白。
三、嫌疑人於停聘靜候調查期間,其權益應與其他司法案件的嫌疑人相同;「受指控」不等於「確認有犯行」,除停聘避免可能再有第三人受害之外,不宜再先定罪處罰。
除了以上的原則之外,本會另提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依據,學校可取得的司法和主管機關之協助。建議主管機關及各校依上述原則及以下提供之參考,逐案檢視,逐案解決:

一、受害人為16歲以下者為公訴罪,司法機關(檢調單位)應主動偵查,學校不宜再重覆調查,呼籲教育主管機關代學校申請司法機關之協助,取得調查報告。
依「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之規定,成年人對16歲以下「性侵害罪」,都屬「公訴罪」,自接到報案後,司法機關(檢調單位)就應主動偵查,並依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學校若也同時對同一案件進行調查,將使案件當事人受到重覆之詰問(受害人受二度詰問),若又與檢調單位調查結果不一,會使案件之處理出現牴觸之結果。

二、「性侵害犯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不論受害者年齡,都有司法機關「驗鑑証據」之程序,即使告訴乃論罪,亦有証據存於司法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學校只要申請即可取得,因此不宜再由學校作重覆調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條如下:

1、第8條之規定:「…教育人員…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第6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性侵害防治中心」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証據」。
3、第11條第2項:「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第3項:「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保管」。

性侵案件即使對司法人員,在証據、証詞的取得上,也有相當之難度,何況學校人員並非調查專業或司法人員。本會呼籲教育主管機關和法務部或司法院協調,對校園性侵案件中「非告訴乃論案件」,若經通報,能指派專業調查人員協助學校調查;對「告訴乃論案件」,能優先調查審理,使學校也能有法定依據可處理。

全國教師會政策部 2009.11.24
新聞聯絡人:詹老師(02-25675117#34)

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缺乏發聲訓練 教師受失聲苦

缺乏發聲訓練 教師受失聲苦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09/11/12 00:47
【編譯魏世昌整理報導】教師在課堂中的表現是社會關注的議題。然而,很少人關心教師的職業傷害,「失聲」問題是許多教師的專業內傷。


病態失聲變常態


加拿大《多倫多之星》報導,加國教師黛比.阿曼特(Deb St. Amant),每年固定會「失聲」4至5次。為了維持教學正常,她必須藉由物理治療與無線擴音器來挽救她的教職生涯。


美國音聲言語中心(NCVS)副主任艾瑞克.亨特指出,這種聲帶上的職業傷害特別容易發生在國小教師上,但卻是個被大大乎略的研究領域。他在一場會談發表研究,強調教師在教學上的表現會獲得注意;但聲音才是他們能夠展開教學的工具。亨特的研究靈感來自於他在國小任教,同樣深受聲帶問題困擾的母親。


阿曼特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北岸布來頓(Brighton)的一所小學任教。她證實了亨特的發現。她說,教師們不像職業表演者,她們在大學時代未被教導如何正確發聲。


「時間一年一年過去,我喪失聲音的頻率越來越高。」現年50歲的阿曼特在小學任教27年。她說:「我想我不久後會罹患喉頭炎跟吞嚥困難。」


一名醫學專家表示,她的教師從來沒有上過如何正確使用聲音的課程,也不知道應該使用隔膜發聲的觀念。這些都在亨特的報告中證實。亨特讓教師在課堂授課與平日居家時,戴上一種稱作「放射量測定器」的小型裝置。這會協助測量聲音頻率、大小與音高。這將記錄9千小時,供初步分析使用,進一步的研究將會檢驗更多相關的潛在原因。


女性狀況較男性嚴重


亨特指出,如果教師在課堂中有較長的休息時間,或與學生進行互動對話而不是一人苦撐的獨角戲,情況會好轉很多。他還指出,女性教師的「失聲」問題似乎比男性教師還多。


「普遍來說,女性在執教時聲帶更容易產生問題。與男性教師相較,她們在課堂中使用更大的聲音與時常改變她們的音高。男性教師聲音已經夠大了,但她們必須講得更大聲。另一個危險的因素是,她們比男性教師的說話頻率高出6%至7%。」與在家中的說話量相較,幾乎所有教師在課程中都多出50%,並且至少高3分貝。


亨特主張大學教育課程應該提倡「聲音訓練」,明訂出定期的發聲練習課程與準則。例如增加教師課堂中暫停課程與飲水的次數,與適切的調配音量與音高。他說,關鍵在於去說服學區「這是為了讓教師能夠繼續在課堂中上課,減少汰換的成本與節省經費。對學校來說,這是個艱難的議題。」


阿曼特教授幼稚園至8年級的法文,仰賴無線擴音器,以確保她的發聲音量在正常的範圍之內。「教法文這種語言課程,一定得要說話。即使是現在,當一整天的課程結束時,如果我那天說了很多話,也會暫時失去聲音。」她指導學童足球時也同樣使用這個裝置,然而,她說:「當情緒一興奮時,還是很難不尖叫。」

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一週教育大事

轉載 旺報

2009-11-05 旺報 【(陳景婷整理)】
1.台灣
全台新流感住院病例增至500多例,各校因新流感停課逾900班,疾管局決定國小學童提前於16日起接種疫苗。

2.大陸
杭州市推出農民工子女公平教育政策,就讀私立學校或「農民工子弟學校」者,每人每年可獲學費補助600元人民幣。

3.國際
美國新流感蔓延至46州,逾千人死亡;英國新流感累計逾50萬例,137死。校園防疫拉警報,美國總統歐巴馬宣布進入新流感緊急狀態。

印度通過「兒童免費義務教育權利法」,6歲至14歲的兒童可接受免費教育;完成義務教育之前學校不得對學生留級或除名。